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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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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08-14      来源:政府办     作者:政府办     

钟政发〔201321

钟祥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和出席地籍调查现场指界,是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权利人必须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土地权利人自行承担。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权属调查表、协议书;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确认表、宗地图;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期限为2013815日至2015430日。因故不能如期申请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申请。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以乡镇、街办为单位实施,由土地权利人向所在乡镇、街办的国土资源所(分局)提交申请。

五、全市已经登记发证和未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均在本次登记范围内,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前颁发的证书要在本次土地登记受理期限内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逾期未交的作自行作废处理。

特此通告。

 

钟祥市人民政府

2013814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8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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