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1 09:02:26
【字体:大 中 小】为维护郢中城区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郢中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钟祥市公安局(承办科室:治安大队)。
联系人:关梦蝶
联系电话:13886902114 传真:0724-4226432
电子邮件:zxgajbgs@sina.com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2月7日。
钟祥市人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郢中城区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城市环境,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郢中城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显陵路以西(含显陵路以东高庙村),汉江堤以东,西环四路以北,董家巷社区办公室以南向西延伸到汉江堤,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下简称“禁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禁鞭区内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途经禁鞭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二、禁鞭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市综治办、网格办、文明办、城管、工商、安监、质监、环保、民政、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禁鞭工作。
四、钟祥城区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郢中街办及其工作地要带头执行禁鞭规定,共同做好禁鞭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凡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听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取消当年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实行文明单位、综治考评一票否决;党员、干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市民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对举报有功者按照助警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和保护。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含传统火药类烟花爆竹和电子鞭炮、礼炮(声音和闪光度与传统烟花爆竹极为相似的电子产品)。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钟祥市人民政府2010年7月20日印发的《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郢中城区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钟祥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