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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领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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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关于申领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材料本人户口簿和旧居民身份证;现场采集本人的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籍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4226408
收费标准首次办理20元/证;补办40元/证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审核—办理—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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