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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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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设定依据

鄂民政发[2012]7号文件(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办理材料

个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各乡镇办公室、钟祥市民政局优抚科

办理时限

即办

联系电话

0724-4264636

办理流程

1. 个人申报。

2. 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3. 符合条件的乡镇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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