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地税局 作者:市地税局 责任编辑:张林
| 事项名称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 | 
| 申请条件 | 有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申请材料 |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3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2)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3份。(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3)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3份。(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时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填报本表。) | 
| 填写表格 | 免填单 |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地局税费服务局(郢中镇东街16号)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 联系电话 | 0724-4225592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流程 |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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