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1 来源:市国税局 作者: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06日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申请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国税函〔2010〕256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4、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申请材料 | 办理事项时需携带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2、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复印件;3、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4、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复印件;5、专用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复印件。 |
填写表格 | 无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国税局,莫愁大道20号;钟祥市国税局办税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225722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纳税人申请→综合服务岗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备案录入计算机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