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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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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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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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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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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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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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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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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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提交受灾情况申请书、个人“一卡(折)通”帐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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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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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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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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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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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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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及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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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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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4-42635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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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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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灾群众本人提出需救助申请,所在村召开会议进行评议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审核、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实际救助款物数量。市(县)级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以户为单位建档,并编制《灾民救助名册》。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其它救灾资金原则上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一卡(折)通”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领取救灾物资时需在《灾民救助名册》上签字按印,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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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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