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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业务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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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29      来源:市人社局     作者:市人社局     责任编辑:张林

一、参保登记。年满16周岁、具有我市户籍、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中心提出参加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
二、续保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费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需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待遇发放流程。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的前一个月,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待遇领取表》;2、村协办员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写意见后,报送所属乡(镇)人社中心进行初审;3、乡(镇)人社中心初审,签写意见后,报送市经办机构办理手续;4、市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进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持卡到农行网点领取。
四、保险关系终止。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或乡镇人社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表格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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