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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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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10-08      来源:市食药监局     作者:市食药监局     责任编辑:张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由事主自行负责或由服务队承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镇(街道、乡)、村(社区)负责,以镇(街道、乡)、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五条  镇(街道、乡)人民政府、村(社区)主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和餐具、用具、容器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厨师体检、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各村(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安全监管网络。融合社会综治网格化管理,村(社区)应配备经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镇(街道、乡)食药监分局(所)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承办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第三章   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集体聚餐加工场所,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明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十条  用于聚餐加工的场所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一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加工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具、容器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十四条  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原料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加工时对食品原料进行查验,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所或市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食用农产品“一票通”,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六)野生菌类食品;
(七)自制保健酒、药酒及来历不明的酒类食品;
(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  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由承办乡村厨师负责。每个品种留样100克以上盛放于洁净容器或食品袋中冷藏保存48小时。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食品安全指导
第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责任人。责任人每次聚餐活动时,须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钟祥市农村(社区)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
第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就餐人数达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由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由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报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人员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收到就餐人数达1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镇(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第十九条  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进行食品安全指导,提出监督意见。
第二十条   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将行政村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账。
第二十一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 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聚餐;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乡村厨师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分为示范守信、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对本年度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且取得健康证明的乡村厨师初次评定为守信等级,在后续管理中视备案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繁华地段或人流集中的场所、政府门户网站对辖区乡村厨师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包括:厨师的基本情况、专业资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状况、信用等级、各种获奖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镇(街道、乡)成立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规范、安全、健康的宴席管理行业体系,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集体聚餐的,对承办厨师降低诚信等级;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若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依法查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追究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履行备案受理、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镇(街道、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镇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所)等有关单位在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造成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的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厨师。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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