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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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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21      来源:     作者:市防火办     

1、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都必须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林业单位报告或直接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各火情观测点、了望台及护林巡查人员,一旦发现获得火情报告,立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通讯和交通工具,以最短时间向所在林业单位报告火情,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报告时间。

3、各级防火办、林场、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接报人员必须做好火情记录,具体内容包括:火情报告人的姓名、发现火情的时间、火情的位置、火势等情况。

4、接到火情报告的组织,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情况,市防火办接到火点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火点发生地查明情况,同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发现火点地应立即组织人员查看,并将查看结果在半小时内上报市防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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