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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集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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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0-13      来源:     作者:张集镇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镇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村及社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等四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城镇污染治理、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六个方面。 
  具体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镇相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五条 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采用评分法,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划分等级,评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考核)。 
  以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校核,评分大于60分(含),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即为考核结果;评分小于60分,水环境质量评分等级降一档作为考核结果。日常检查情况作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基本内容纳入年度考核计分。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自2017年至2020年,逐年对各村及社区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21年对2030年度进行终期考核,仅考核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60分以下的,终期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各村村委会是《工作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村委会要依据省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到上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有关部门根据分解的年度目标和任务,应制定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镇政府要加强工作和信息调度。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镇政府统一领导,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镇经济办、农办、财管所、国土所、城建所、交管站、水务站、农技站、防疫站、派出所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村村委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包括电子信息在内的工作台账,对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自评打分,并自查报告报送镇政府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  
  ()组织抽查。采取“双随机”(随机选派人员、随机抽查部分村、社区)方式,对被抽查的地方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镇政府根据审查、抽查情况,结合市政府对我镇考核结果作出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 对水质改善明显和进步较大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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