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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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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2-11      来源:     作者:审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审计质量,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及《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审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投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

政府投资审计的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占项目概算总投资50%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

政府投资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可研批复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财务管理与建设实施相分离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竣工决算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财务管理单位。房屋征收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政府交办事项的被审计单位为向政府提请审计的单位或政府确定的责任单位。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为延伸审计对象,都应接受审计监督。

二、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分类审计

政府投资审计主要采取结算审计和决算审计方式,少数重大项目可实施跟踪审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分为三类,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为一类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为类项目;不符合以上一、二类项目条件但又纳入政府投资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为三类项目。一类项目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组织审计,二、三类项目一般由建设单位内审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备,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审。

三、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数据信息库。每年1月,发改部门向审计机关提供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报送上年度已完成的项目情况。审计机关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在项目建成6个月内,组织项目验收和办理工程决算(结算)后,方可审计机关提请审计,由审计机关按计划实施审计。没有组织项目验收和办理工程决算(结算)的项目、完工3年以上的项目没有报送审计计划的项目,审计机关原则上不予审计。

四、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审计

审计机关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预(概)算编制、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等过程的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等工作。

在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或者合同中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未作出审计结论为由,中止或终止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管理和建设活动。

为保证国有建设资金的安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合同应约定“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金额的80%”;审计报告出具后,预留质保金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建立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制定购买服务计划,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五、加强审计监督及结果运用

审计机关应依法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问责追责。

审计机关要对建设单位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加强核查。对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违反职业道德的违规违纪行为,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减资金,按照存量资金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收回相应预算指标,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政府投资审计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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