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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医保有关待遇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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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2-22      来源:荆门市人社局     作者:荆门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7〕25号)相关规定,结合经办工作实际,现就调整基本医保有关待遇结算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就医结算标准
  对已按规定办理长期异地居住(工作)就医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调整为按本市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计算待遇。
  二、统一恶性肿瘤住院放(化)疗起付标准计算办法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时,需连续实施放(化)疗的,经本人申请后,连续放(化)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承担一次起付标准。
  三、调整门诊统筹按病种付费结算比例
  属于门诊统筹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例,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65%。
  四、统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结算办法
  (一)血液透析。对参保人员实施血液透析所发生的透析治疗、一次性耗材、透析监测三项费用实行按次打包,职工医保由基金按照血液透析90%、血液透析滤过80%、血液灌流70%的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由基金按照血液透析80%、血液透析滤过70%、血液灌流60%的比例支付。其中,实施血液滤过及血液灌流的,基金每月合计支付不超过2次。
  1.按次打包指导价格为: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400元/次、血液透析滤过800元/次、血液灌流950元/次;参保人员月透析9次以内据实结算,超过9次以上的,每次由医疗机构按常规血液透析标准承担30%后,再由基金和患者按规定比例分担。具体价格和结算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与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报市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2.相关检查用药。门诊血液透析患者相关药物治疗及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为500元/月,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二)腹膜透析及结肠透析。对参保人员实施腹膜透析或结肠透析所发生的腹膜透析液费用、透析治疗费用、一次性耗材及常规检查、用药费用,实行按月打包限额,限额标准为腹膜透析4800元/月、结肠透析2600元/月,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按职工医保90%、城乡居民医保75%的比例支付。
  荆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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