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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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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2-27      来源:环保厅网站     作者:环保厅网站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

鄂环委2018〕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

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规程(试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附件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与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促进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与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本规程仅适用于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与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管理。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村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达到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要求的地区,可申请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称号。

第四条 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范围为湖北省内各设区城市、城镇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县(市)。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不单独开展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达到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标要求的地区,可申请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第五条 同时满足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的地区,可单独申请其中一项称号,也可同时申请两项称号。

第六条 根据“标准统一、规程规范、简捷实效”要求,统筹推进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与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协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第七条 开展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既要注重结果、也要注重过程,既要注重工作成效提升、也要注重环境质量改善,既要注重创建标准、也要注重相对排名,确保创建工作的代表性、先进性,让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在生态省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八条 省环委会制定并发布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指标体系,并根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适时组织修订。

第九条 开展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的市、县(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以下简称“创建规划”)。

第十条 创建规划由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论证。

创建规划通过论证后,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并于2个月内将规划报送省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县级创建规划同时报市(州)环委会办公室备案。创建规划自规划颁布之日起计,实施时间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颁布实施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一)创建规划;

(二)创建规划实施方案;

(三)创建规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创建规划实施年度工作总结;

(五)其他工作动态。

第三章  考核验收

第十五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自行组织技术评估工作。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完成技术评估报告(规划实施、指标完成、档案资料整理等情况);

(二)开展现场复核和满意度调查。

第十六条 经自评估认为达到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指标要求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委会办公室申请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考核验收的创建地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考核验收申请文件;

(二)技术评估报告;

(三)创建规划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及总结;

(四)创建地区近2年统计年鉴、环境质量报告(公报)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考核验收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创建地区,省环委会办公室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验收;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创建地区所在市(州)环委会办公室;对出现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省环委会办公室退回其考核验收申请,1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工作由省环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进行。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情况汇报;

(二)核查档案资料,开展现场检查;

(三)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省环委会办公室在考核验收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反馈考核验收结果,同时抄送创建地区所在市(州)环委会办公室。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地区,省环委会办公室1年之内不再对其开展考核验收工作,1年之后才可重新提交考核验收申请。

第四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地区,省环委会办公室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省环委会办公室或委托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以及省环委会办公室或市环委会办公室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创建地区,省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报请省环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书面通报命名,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对省环委会拟通报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行政区内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且情节严重的;

(三)因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被上级警告、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省环委会通报命名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环委会对获得通报命名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满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情形,但问题又比较突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环委会办公室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由省环委会通报取消该地区命名资格,结果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获得省环委会通报命名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提交复核申请。县级政府申请复核的,应当同时提交市环委会办公室的初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复核:

(一)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二)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创建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执行);

(三)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八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省环委会按程序公告,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对于未按期提出复核申请,或在称号终止前未通过复核的城市,撤销其称号。被撤销称号的城市可重新按照创建程序开展创建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省环委会通报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委会办公室对该地区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

(一)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上级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二)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上级下达的主要年度工作任务没有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情形的。

第三十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命名地区,省环委会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请省环委会决定撤销其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一)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连续两年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因履职尽责不到位或失职渎职导致连续两年出现被上级查处5起以上重大生态环保违法案件的;

(三)环境质量连续两年不能完成上级考核要求的;

(四)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它应当撤销称号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委会办公室建立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技术支撑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委会办公室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参与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构成违纪违法或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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